“車禍后豬肉遭哄搶”當嚴肅處理
2020-08-13 10:03:09??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肖練冰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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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噸豬肉在江蘇鹽城東臺市境內因翻車遭哄搶”的消息近日引起輿論關注。東臺市委宣傳部8月10日通過網絡平臺致歉。(8月11日《澎湃新聞》) 在鹽城市委宣傳部道歉的同時,鹽城東臺市公安局微信公眾號10日通報稱,接到報警后,公安機關已追回部分散落凍豬肉。對涉嫌違法人員,公安機關將依法嚴肅處理。此通報對哄搶人員釋放出了強烈的信號,也讓公眾對追回被搶豬肉的前景充滿期待,作為對外界關切的積極回應,如此姿態值得肯定。但就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而言,對于“車禍后豬肉遭哄搶”事件,理應根據相關人員的行為性質和后續表現,采取更加剛性手段去教育當事人,警示其他人。 近年來,關于高速公路事故車輛貨物遭遇哄搶事件,時常見諸報端。在同情與譴責之余,很少看到哄搶人員受到應有的懲戒,為哄搶行為付出代價。由于哄搶參與人數較多,往往存在法不責眾的情形,再加上“參與人員素質較差,法律意識淡薄”等客觀因素作托詞,實際處理上也是道德上譴責多,法律上追究的少。能追多少就追多少,追不回來就息事寧人,讓被搶者自己蒙受損失。正是法律在哄搶事件中失聲,而道德譴責又難以起到震懾作用,無形中就產生了反向示范,讓不少哄搶者有恃無恐,導致了類似行為的不斷發生。 東臺市委宣傳部官方微信公眾號在致歉文中表示:“東臺是一座美麗的古城,東臺人自古以來向上向善。”并列舉了成功挽救47名師生生命的東臺籍邊防民警殷子輝、冒著風雪撿拾3萬元錢的東臺郵政職工孫麗娟等模范事例,這反而說明,道德約束并不能阻止哄搶行為的發生,道德優越感也不能產生天然的免疫力和約束力。讓法律在哄搶行為中回歸正位,發揮應有的懲戒功能,才能實現真正意義的向上向善。 哄搶行為是否違法,有著明確的法律解釋和司法判例。從法律依據上來講,《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刑法》第268條規定,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立案的依據上,聚眾哄搶公私財物4000元以上不滿4萬元,屬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超過4萬元的金額就屬于“數額巨大”,如果有“其他嚴重情節”則處罰得更重。 這些金額是指被哄搶的貨物的總價值,目前10噸豬肉僅追回1噸多,還有九成豬肉沒有追回。時下豬肉價格高企,被哄搶的豬肉價值數額較大,參與哄搶的人員已明顯觸犯了法律,運用法律手段實現追回、懲戒、教育的多重目的,對當地警方也是一次不小的考驗。從之前的一些地方的處理來看,一方面,對在限期內,主動退回被搶貨物的參搶人員,可以視情節給予輕處理或免于處罰。另一方面,對于既不主動退還,又拒不承認的人員,可視哄搶數額貨物金額的大小,以及在哄搶行為中所扮演角色的主次,采取區別對的方式進行處理,該行政處罰的則行政處罰,夠上入刑的條件的則給予刑罰。 2007年12月7日,廣州一貨運公司運貨的一輛大貨車在大廣高速公路遂川縣路段發生交通事故,村民龔某、嚴某不顧值勤民警的勸阻,公然在貨物堆中搶占貨物,最終當地法以聚眾哄搶罪判處龔某有期徒刑8個月,判處嚴某有期徒刑6個月。案例雖有卻不是常態,正是法律干預的缺位,才使得道德教育和約束的功能弱化。“車禍后豬肉遭哄搶” 引發輿論關注,背后的民意期待與正義訴求,理應有更為強烈的姿態作為回應,也需要通過個案處理彰顯法治成色,為治理哄搶亂象作一次深刻的法律教育。(堂吉偉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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