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文化”不值得拿出來炫耀
2020-09-08 10:02:00??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肖練冰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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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貝創始人賈國龍在社交媒體上發布一條“715工作制”引起熱議。“715”就是“每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15小時”。9月5日夜間,西貝方面就“715工作制”回應記者稱,“715”實際是“西貝員工自主工作狀態的一種描述”,并不是一種硬性的標準,“不存在企業平白無故給員工超負荷的工作量,更不存在企業違法用工,大家不要過分解讀。”(9月6日 《新京報》) “996算個啥,我們是‘715、白加黑’,我們就是這么拼……白天加晚上,夜里還總開會。”即使不是硬性標準,企業負責人的這番表態也還是透露出濃濃的自豪意味——為員工超時加班的“拼搏”精神自豪。 事實上,西貝也絕不可能承認“715”是硬性標準,因為這明顯違反了《勞動法》“勞動者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規定。退一步說,即使企業匹配了加班費等福利待遇,也是違法行為。不違法的底線,就是不得強制。 此前有關“996”的爭論,客觀上形成了一些共識:其一,加班可以是自發形成的文化,但不能作為企業的剛性制度確定下來,員工要有說“不”的權利;其二,付出必須有回報,這決定了加班的本質——單位揩職工的油?還是員工與企業齊心協力。 然而,很多企業就是在打擦邊球——表面上看只是以企業文化的形式倡導奮斗,實則以福利待遇等方式變相強制加班。在勞資雙方地位明顯不對等的背景下,企業有太多方式給那些他們認為“懶惰”的員工顏色瞧瞧。譬如,倡導加班,你選擇拒絕,當然不會以此為由直接開除你,因為這明顯是違法的,而是以調換工作崗位、堵塞上升通道等方式給你穿小鞋,你加不加班?很多情況下,企業提供的待遇本就包含了加班的付出,如果拒絕一切加班,可能到手的薪資要明顯低于同事,更不必說可能因為“績效考核不達標”這樣抽象的原因而被勸退了。 單個員工缺乏話語權,很可能導致說“不”的權利只停留在書面上,這就是很多員工在現實中面對的窘境。進一步說,回報與付出是否成比例,也是個難以量化的問題——勞資雙方集體協商了嗎?同樣的努力和忘我程度,企業創始人、股東、高管和基層員工,物質上的回報大不相同,也就是說,大家對“有利、有趣、有意義”的理解不可能一樣,股東沒理由要求員工像自己一樣不計回報地熱愛這份工作。 即使只是將加班作為一種文化進行提倡,也是不體面的。因為文化本身就會給人帶來無形的壓力,更可能固化為一種不成文的規定,形成一定的強制力,讓加班不再是臨時性和“自覺自愿”的行為。 長期加班能夠為資方節省成本,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但卻會侵害勞動者的權益。由此造成對身體的傷害和家庭的虧欠,未必能通過加班費來補償。作為雇主一方,除了應該為員工提供合理的待遇之外,還應當盡可能避免占用員工的下班時間,甚至通過各種方式避免形成加班文化,讓員工透支當下。 將企業的競爭力建立在員工長期超時加班的基礎上,甚至以此為榮而大力宣揚,既不符合法治精神,也有點揣著明白裝糊涂的雞賊意味。(宋鵬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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